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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河源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冬奥热潮运动中的自甘风险

广东华图教育 | 2022-05-06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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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书记在冬奥会筹备期间曾指出:“体育强国的基础在群众体育。要通过举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把我国冰雪运动特别是雪上运动搞上去,在3亿人中更好推广冰雪运动,推动建设体育强国。”伴随着冬奥会在北京盛大举行,奥运健儿们在各项目中为国争光,在民众间更是掀起了冰雪运动的热潮,各大滑雪场、室内滑冰场内运动爱好者更是川流不息,摩肩接踵。

  冰雪项目固然对于全民健身有极大益处,但是风险不容小视,一旦发生意外,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我们应该如何去采取措施?这是每个运动爱好者应该思考的现实问题。《民法典》中对于这种文体活动有相关法条,对于上述问题作出了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此法条,我们需要从三个主体的角度去分析:首先是运动者本人,其次是其他参加者,最后是活动组织者。

  一、对于活动者本身,“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面包含的意义如下:1、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2、主体上的适格性。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作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3、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4、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满足上述情况的,通常情况下,产生的风险由参加者自主承担。

  二、对于其他参加者“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条规定的意义在于通常情况下,自甘风险的运动,其他参加者直接免责。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这种情形下损害是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已经超过其自甘风险的范围,为了防止侵权人不当地援用“自甘风险”条款免责,法律规定了除外条款,对此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损害的承担。如在滑雪行进中恶意阻挡他人,危险动作故意妨碍初学者等行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于活动组织者而言,“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冰场及雪场的管理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如下方式采取措施,避免意外产生,规避法律风险:

  1.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设立警示标志、温馨提示,告知滑雪者(滑冰者)风险的注意事项。2.配备安全巡查员,定期对安全巡查员进行培训,对危险出现的紧急应对措施进行全面培训。同时还要设置医务室,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补救。3.规范硬件设施,确保安全护栏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及时清理雪道上(冰道上)的冰渣,避免冰雪质量不合格、滑雪道结冰、坑洼不平和存在严重死角等直接影响安全的情况出现。

  冰雪类项目乐趣与风险并存,我们应在安全的基础上去体会冰雪运动所带来的快乐与刺激。同时关于冰雪运动中的相应法条与措施还有很多亟需完善之处,也需要国家与相关行业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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